导语
一次本为体验新车性能的试乘试驾,却意外演变为对簿公堂的赔偿纠纷。试驾车在公路上撞上护栏,不仅车辆严重受损,还让汽车销售商与顾客站在了法庭的对立面。试驾行为中的风险归属、责任划分、安全保障义务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观案学法”,看看到底该谁来为这次事故买单。
2025年7月12日,被告刘某江及其家人来到原告米易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销售商)处看车。刘某江表示想试驾某款轿车,销售商安排了工作人员陈某波随车陪同,负责介绍车辆性能。
原告声称,公司明确规定商品车只能在销售场地内试驾,不能上公路,并已告知被告。然而,刘某江在试驾过程中,擅自将无牌照、无保险的商品车驶上227国道。在行驶过程中,车辆高速撞上路边护栏,导致新车严重损坏,随车人员陈某波受伤。
经米易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对于责任划分,刘某江当庭提出异议,并列举了原告的五大过错,包括:提供无牌无保险车辆、未明确告知试驾路线、车辆存在未配备雨刷等安全隐患、未签署试驾协议、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等。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江负全责,刘某江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应视为对该认定书事实的认可。关于过错责任划分:法院查明,原告作为汽车销售商,未对被告的试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虽被告有驾照,但双方未签订《试乘试驾同意书》。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明确告知试驾注意事项,且提供的车辆为商品车,并非专门的试驾车,也未投保相应保险,存在管理疏漏。关于损失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以及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的车辆贬值损失25925元和鉴定费5000元,合计67475元。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商家)承担50%的责任,被告(试驾者)承担50%的责任。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米易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费用合计33737.5元。
规范的试驾流程,不仅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是为商家自身规避风险。
法官提醒:汽车销售商作为经营者,在提供试驾服务时,应当尽到充分的告知和安全管理义务;消费者在试驾前,也应对车辆状况、试驾规则有清晰了解,审慎驾驶。无论是销售商还是试驾人,都应规范操作流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让每一次试驾都能安全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