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场突如其来的高空坠亡事故,一份已经履行的35万元调解协议,一场索赔60万元的诉讼……这起发生在盐边县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业主、包工头、工人,三方责任如何划分?保险赔款能否抵扣赔偿金额?调解协议是否依然有效?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银某福是盐边县红格镇某小区5楼的业主。2024年1月,他通过口头协议,将家中防盗栏改造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彭某强施工,约定总价款2500元。彭某强随后组织杨某等人共同作业。1月20日下午,杨某在4楼消防通道处切割防盗栏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坠楼时,杨某未系安全带。
2024年1月23日,经盐边县红格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死者妻子杨某慧与彭某强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载明:一、由彭某强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二、2024年1月20日至1月21日彭某强垫支的16500元不予退回,作为给予死者家属的补偿费;三、平安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直接转账给死者家属杨某慧,彭某强需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四、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双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及其他赔偿补偿;五、赔偿款35万元到位后,此协议生效。
杨某慧、彭某强均在当事人处签名并按指印,此后彭某强已经履行了赔偿协议。之后,杨某的妻子杨某慧、女儿杨某某、母亲朱某蓉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某福和彭某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七大焦点,法院逐一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一
杨某生前与被告银某福、彭某强形成何种关系?
法院认定:银某福与彭某强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彭某强与杨某之间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争议焦点二
杨某坠亡时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完成案涉工作及其相关工作?
法院认定:杨某在四楼消防通道内切割防盗栏杆,是为了恢复因安装钢结构楼板拆除的原有防盗栏,属于完成案涉承揽工作内容。
争议焦点三
杨某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是否应当计算为彭某强的赔偿金?
法院认定:彭某强主张系自己为杨某购买意外身故保险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杨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因保险事故享受保险金利益后,仍有权向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请求赔偿,不减轻责任人的责任,故该保险金不计算为被告彭某强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四
杨某死亡后各项损失费用的确定?
法院依法核定如下:死亡赔偿金9045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2080元、丧葬费45110元、交通费20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273730元。
争议焦点五
杨某、银某福、彭某强对于杨某坠亡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结合各方过错责任大小,认定由死者杨某自行承担60%责任,被告彭某强承担35%责任,被告银某福承担5%责任。
争议焦点六
案涉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是否支持原告方请求彭某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彭某强再行赔偿20万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七
是否支持原告方请求银某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银某福应承担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273730元中5%的赔偿责任,共计为63686.5元。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银某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慧、杨某某、朱某蓉因杨某坠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8686.5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慧、杨某某、朱某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护,故驳回了原告方上诉,维持了原判。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希望这起案例能够警示所有装修业主、施工人员及劳务提供者:唯有依法依规、强化防护、明确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风险,避免悲剧的重演。
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