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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明法】他人欠条慎署名 一旦担责跑不掉
www.my.panzhihuapeace.gov.cn 】 【 2022-09-21 09:39:10 】 【 来源: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你因为一个签名被告上法庭,是不是很迷茫?怎么就从“见证人”变成了“欠债人”?这笔欠款到底和你有没有关系?你又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李某、赵某与谢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三人约定每人出资7万元合伙经营餐饮店,并签署了《合伙协议》;协议中还约定了若转让份额,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2019年,赵某退出合伙,李某与其丈夫给赵某出具欠条,称愿意购买赵某的份额,将在2020年8月前支付完款项。另一合作人谢某在该欠条上签名。

  

  庭审过程中,谢某辩称,由于他只是在欠条上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没有购买赵某转让份额,也无意代李某夫妇二人支付购买款项,因此赵某将他作为债务人告上法庭并无道理。

  

  审理结果

  

  米易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李某、谢某三人签署合伙协议,合伙经营餐饮店,随后赵某退出,赵某与李某夫妇协商一致,李某夫妇自愿购买了赵某的合伙份额,并出具了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合伙份额转让款。

  

  对于谢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要厘清谢某在欠条上签字的效力。三人合伙经营餐饮店,赵某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李某二人一事,谢某知晓并同意。谢某在欠条上明确作为代还人签字捺印,构成了债务加入,赵某通过诉讼要求谢某承担还款责任,表明其同意了谢某作为第三人加入债务之中,谢某加入后应当与李某夫妇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评析

  

  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民事主体为保障债务履行,确保债权实现,往往在交易过程中约定了各样的非典型担保。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内容,司法实务主要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对相关民事行为予以规范。民法典正式纳入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进一步完善了债务承担制度体系。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在其自愿承担债务的范围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本身,其与保证担保、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等有所不同,民事主体在约定承担债务的范围和形式时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争议。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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